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84號
PCDV,109,補,1984,202011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4號
原   告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被   告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被   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請求:⒈確認被告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如資產
公司)與被告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開發
公司)間,就新北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之買賣關係(下稱系爭
買賣)不存在。⒉被告一如公司應將系爭土地於109 年3 月12日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09 年莊重
登字第00638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統一開發
公司所有。依上說明,本件聲明1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
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市價為準;聲明2 之請求係屬聲明1
之後續作為,不另計算其價額。查系爭土地鄰近地區近1 年之交
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每坪100 萬10元,有原告提出之內政部
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就此亦不爭執,故以系爭土地
面積871 平方公尺計算,其市價應為2 億6,348 萬135 元(871
平方公尺×0.3025×1,000,010 元/ 坪=263,480,134.7 ,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 億6,348 萬13
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 萬87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