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52號
PCDV,109,補,1952,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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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劉建興 
      林泳龍 
      許志銘 
      黃義郎 
      高志宏 
      陳君豪 
      陳政鴻 
      張朝閎 
      林冠宏 
      陳俊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使其等得以所載帳號登入線上遊戲伺服器,並以
遭停止登入使用前之條件繼續使用之,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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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