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劉建興
林泳龍
許志銘
黃義郎
高志宏
陳君豪
陳政鴻
張朝閎
林冠宏
陳俊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使其等得以所載帳號登入線上遊戲伺服器,並以
遭停止登入使用前之條件繼續使用之,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
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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