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15號
PCDV,109,補,1915,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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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5號
原   告 霍格華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啟彰 
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章光、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正確全稱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有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大中美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惟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結果 所示,查無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相關資 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 件可稽,且原 告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 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是原告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 。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7 萬2,0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2,3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完整、正確全稱及其 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2,38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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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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