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蔣武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成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6 萬9,5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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