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09號
PCDV,109,補,1809,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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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蔣武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成科技有限公司柯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6 萬9,59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4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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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