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何金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
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聲請人陳報
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萬7,345 元及利息未清償
,且尚積欠其他多筆欠款,而經本院查得相對人於民國107 、10
8 年度所得均為9,271 元,且名下僅有汽車1 台及股份,價值僅
130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考,應認本件破產財
團價額未逾1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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