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173號
PCDV,109,消債清,173,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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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得汶 

代 理 人 楊明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新臺幣(下同)郵務送達費7,31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
  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6+
  1)×43×10=7,3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
  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應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權人清冊」
  (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
  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請向本
  院陳報有無其他民間債權可供收取以償還債務?若有,請說
  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無債務人亦應於該清冊內記載「
  無」)。並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若繳交房租之證明
  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三、「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
  109年9月至同年11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
  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
  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
  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應
  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
  、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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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