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88號
PCDV,109,消債更,588,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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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陶勝文即陶宏文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9 年10月 21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 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 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 )×10×43=4,730 。
二、細繹聲請人填寫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就「債權之種 類」徒稱「現金卡/ 信用卡」,惟並未具體就各筆債務「產 生原因」及「花費必要」進行說明,致本院無從就聲請人於 金錢之運用是否合理予以衡酌,是請依序佐以相關事證,說 明聲請人對各債權人之債務發生原因?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得依本條例聲請 更生或清算,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 決債務?
四、請佐以相關文件,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保單之價值。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每月平均薪資所得



為26,000元,兩年內收入總額624,000 元等語,請說明其薪 資所得來源及工作內容?又其主張每月收入約26,000元之依 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母親張○欽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說明其酌定 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為5,000 元之依據為何?七、承上,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老年給付?現是否領有敬老福利 生活津貼?如是,請分別說明請領之金額;若否請說明原因 為何?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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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