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63號
PCDV,109,法,63,202011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鄧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保祿孝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聖保祿孝女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聖保祿孝女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局於民國57年5 月2 日核備 設立,並經貴院於107 年11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8 冊、第13頁第210 號)。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訂 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 修訂捐助章程計11條(詳如附件),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准予財團法人聖保祿孝女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聖保祿孝女會捐助暨 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