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9年度,150號
PCDV,109,小上,150,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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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林木順(即林順發繼承人)

      林順二(即林順發繼承人)

      林翠梅(即林順發繼承人)

      林翠花(即林順發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 年度板小字第1972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理由若係就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有 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林翠花林木順等人有於本院民 國106 年度司繼字第1302號、106 年度司繼字第1336號民事 裁定中說明聲請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 項規定,其 他上訴人等應視為亦已陳報,並非如原審判決理由一中所載 均未聲明拋棄繼承。又依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第1153條第 1 項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觀諸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 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等資 料,可證明被繼承人林順發死後並無留下任何遺產可供清償 債務,且依所得稅法及國民年金法,林順發生前尚有綜合所 得稅及國民年金保險費未繳納,足證其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清



償債務等語。並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 理由狀所載內容,雖稱上訴人已拋棄繼承等語,惟依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 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經查,被繼承人林順發係於106 年4 月29 日死亡,上訴人為被繼承人林順發之全體繼承人,有被繼承 人林順發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1頁 、第13頁)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本院家事法庭有 無受理上訴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經本院家事法庭函覆:「 經電腦系統索引均查無被繼承人林順發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 承事件」,有本院家事法庭109 年11月5 日函文1 紙(見本 院小上字卷第63頁)附卷足參,是上訴人既未向法院聲明拋 棄繼承,自有上開條文之適用,且上訴人所提本院106 年度 司繼字第1302、1336號裁定,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並非聲 明拋棄繼承,上訴人容有誤會。是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於繼 承林順發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給付現金卡消費款之責,核 無違誤。至上訴人另執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 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等資料,用以證明被繼承人林順 發死後並無留下任何遺產可供清償債務,且依所得稅法及國 民年金法,林順發生前尚有綜合所得稅及國民年金保險費未 繳納,足證其並無任何財產可供清償債務等節,然此與兩造 紛爭之基礎事實(消費借貸契約、繼承關係)無涉,自難以 此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揆諸首揭說明,小額訴訟程序之 上訴審為法律審,所為判決係以原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基 礎,如非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件上訴 人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核屬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認 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其不當,而未於上訴狀內具體表 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 主文第2 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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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