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611號
PCDV,109,婚,611,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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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611號
原   告 林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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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