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76號
PCDV,109,司聲,776,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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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士正 
人           
相 對 人 潘建盛 

      蔡俊魁 

      黃啟恩 
相 對 人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存字第280 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5 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萬元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額現金或同額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聲請人聲請准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現金新臺幣300 萬元或 109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300 萬元債 券,經核與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 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 符合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許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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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