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362號
PCDV,109,司繼,3362,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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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周江美雪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瑞陽(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巷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8月
  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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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