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104號
PCDV,109,司繼,3104,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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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104號
聲 請 人 謝曼夫(即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徐源富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82 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源富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於 管理期間業已墊付相關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7,161元,是 上開墊付款、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日後聲請終結遺 產管理人職務聲請費1,000元及遺產管理人報酬均待本院核 定,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並提出本院107年 度司繼字第1820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代墊費用明細表暨 其相關單據及憑證影本等件為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820號裁定選任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02 號裁定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 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17,161元(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部分另裁定於主文,不重覆列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 內;又聲請人陳報本件終結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既 未實際支出,且遺產處理完畢所為之陳報法院無庸繳納聲請 費,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剔除),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 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 進行之職務內容包括調查遺產、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 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事項外,尚參與強制執行程序,復斟 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



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後續擔任遺 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可能墊付費用等 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代墊費 用17,161元)金額核定為5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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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