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趙張湘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3號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 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無清算財產可供分配,此有 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 陳報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 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 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 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 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 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