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黃慶龍即黃國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公示催告,則提出該同
意書正本(所提推派書僅係向銀行辦掛失止付之性質,於
非訴訟上之聲請,應再提出各繼承人同意聲請人之同意書
)。
(二)若未提出同意書,則應補列其他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並
於狀底簽章。
(三)繼承系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單獨繼承約定書面(如無即
應由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四)向家事庭查明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