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275號
PCDV,109,司促,40275,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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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2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泰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肆仟柒佰柒
  拾伍元,及其中貳拾捌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
  八計算之利息,另其中玖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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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