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23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實力眼鏡、陳承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 事實,係主張債務人陳承宥即實力眼鏡於106 年3 月與第三 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 人嗣受讓系爭債權,系爭契約之訂約者係實力眼鏡其時之獨 資經營者即陳承宥,惟查本件實力眼鏡係屬獨資商號,故實 力眼鏡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實力眼鏡本身並無權利能 力。實力眼鏡已更名為小米眼鏡行,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張 志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陳承宥即實 力眼鏡與張志勤即小米眼鏡行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然權利 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契約責任。聲請人 聲請債務人實力眼鏡(更名為小米眼鏡行)給付債務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另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承宥聲請發支 付命令部分,查債務人陳承宥住所設於台北市萬華區,非屬 本院之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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