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1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林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叁佰玖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15157188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39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915157188、097947794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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