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026號
PCDV,109,司促,40026,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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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0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明濬 

債 務 人 吳定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吳明濬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吳定勇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149,15
  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吳明濬自應還款日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49,150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定勇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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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