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887號
PCDV,109,司促,39887,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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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87號
債 權 人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債 務 人 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其中叁
  佰萬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萬元自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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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