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87號
債 權 人 禾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債 務 人 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其中叁
佰萬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萬元自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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