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8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曹靖萱 (原名:曹若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捌佰零
柒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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