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881號
PCDV,109,司促,39881,202011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8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曹靖萱 (原名:曹若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捌佰零
  柒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