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呂和 (原名:呂成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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