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817號
PCDV,109,司促,39817,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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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
債 權 人 郭繼堯 
債 務 人 陳彥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零捌萬零玖
  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98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彥竹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5440000 │     │6 月15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陳彥竹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5200000│     │6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 │陳彥竹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14948元│     │9 月10日起 │      │       │
│  │    │     │      │      │       │
├──┼────┼─────┼──────┼──────┼───────┤
│ 004│新臺幣 │陳彥竹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00000元│     │7 月18 日起 │      │       │
│  │    │     │      │      │       │
├──┼────┼─────┼──────┼──────┼───────┤
│ 005│新臺幣 │陳彥竹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26000元 │     │2 月21日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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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