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765號
PCDV,109,司促,39765,202011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潘逸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叁拾陸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860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13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86061。
  釋明文件:欠費清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