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737號
PCDV,109,司促,39737,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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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潘張碧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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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