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707號
PCDV,109,司促,39707,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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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7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伍萬貳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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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