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688號
PCDV,109,司促,39688,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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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6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江心詠即江佳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零叁元
  ,及其中壹萬零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
  )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心詠即江佳臻於民國93年7 月1 日向債權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JCB CARD :NO:3560-9963-4000-5102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
  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4年3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10,768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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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