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毓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壹佰柒拾柒
元,及其中柒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毓婷於106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3,177元整未為清
償( 消費款71,389元、已到期之利息1,788 元) ,雖經債權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389元自109 年10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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