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3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溪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捌佰叁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貳佰零
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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