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2號債 權 人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債 務 人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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