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112號
PCDV,109,司促,39112,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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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12號
債 權 人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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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