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7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張景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柒佰叁
拾捌元,及其中陸拾柒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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