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059號
PCDV,109,司促,39059,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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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5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宜庭 
債 務 人 柯麗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貳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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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