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莊世進 (原名:莊常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貳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十八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常進(原名:莊常進)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20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
、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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