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7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林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捌佰陸拾玖
元,及其中叁仟捌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貳仟
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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