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811號
PCDV,109,司促,38811,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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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81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應惠美 

債 務 人 應鍾香蘭


 
一、債務人應惠美應鍾香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捌拾玖萬柒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惠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玖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應惠美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應惠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應鍾香蘭給付之
  。
  債務人應惠美應鍾香蘭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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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