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763號
PCDV,109,司促,38763,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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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63號
債 權 人 久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群 
債 務 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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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春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