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760號
PCDV,109,司促,38760,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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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6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任 

債 務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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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科生物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