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738號
PCDV,109,司促,38738,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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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73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林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貳仟伍
  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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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