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朱瑞薇即黃啓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亘瞳即黃啓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啓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
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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