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623號
PCDV,109,司促,38623,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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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張志弘 
債 務 人 朱瑞薇即黃啓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亘瞳即黃啓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啓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
  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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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