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蜜娜
債 務 人 胡傳錚
一、債務人胡蜜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柒佰
陸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蜜娜、胡傳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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