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591號
PCDV,109,司促,38591,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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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胡蜜娜 


債 務 人 胡傳錚 

 
一、債務人胡蜜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柒佰
  陸拾貳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蜜娜胡傳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萬叁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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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