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58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債 務 人 盧美華即盧德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盛發即盧德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美玉即盧德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美連即盧德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盧美華、盧盛發、盧美玉、盧美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盧德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
零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盧馮琇鳳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
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馮琇鳳發支付命令,本院
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盧馮琇鳳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盧美華、盧盛發、盧美玉、盧美連未於第一項所示
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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