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428號
PCDV,109,司促,38428,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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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42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蕭涵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零
  捌元,及其中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五個
  月及第六個月每月計收延滯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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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