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42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蕭涵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肆佰零
捌元,及其中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
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五個
月及第六個月每月計收延滯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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