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瑜敏
債 務 人 曹庚誌
債 務 人 曹原竣
一、債務人曹庚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
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曹庚誌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曹原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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