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335號
PCDV,109,司促,38335,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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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35號
債 權 人 金般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婷妮 


債 務 人 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伍拾萬叁仟
  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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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般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