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335號
債 權 人 金般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婷妮
債 務 人 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又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伍拾萬叁仟
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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