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178號
PCDV,109,司促,38178,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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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吳榮宗即太平洋水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陸佰壹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
  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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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