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鈞堡
債 務 人 張培炫
債 務 人 吳俞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 緣債務人張鈞堡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張培炫、吳俞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
,金額總計為71,9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張鈞堡自109年07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21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張培炫、吳
俞稚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 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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