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945號
PCDV,109,司促,37945,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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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9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鈞堡 

債 務 人 張培炫 

債 務 人 吳俞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壹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 緣債務人張鈞堡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張培炫吳俞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
  ,金額總計為71,9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張鈞堡自109年07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21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張培炫、吳
  俞稚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 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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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