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876號
PCDV,109,司促,37876,202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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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76號
債 權 人 葉鑫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虎通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虎通路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 ,計新臺幣296,9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定 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0 日提出萬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為買受人,品名「鈑 金烤漆零件更換」之民國104 年11、12月發票一紙,並未說 明該發票欲釋明之事項,及何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 務關係,自無從確認債權人之主張有無理由,揆諸首開說明 ,債權人經本院命補正,未盡請求釋明之責甚明,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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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虎通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