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871號
PCDV,109,司促,37871,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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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87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貴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玖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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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