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749號
PCDV,109,司促,37749,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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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芳琴 
債 務 人 莊世進即莊常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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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