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唐輝 (原名:周公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玖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唐輝(原名:周公昭)於民國92年04月02日向債
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
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
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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