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635號
PCDV,109,司促,37635,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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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唐輝 (原名:周公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玖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唐輝(原名:周公昭)於民國92年04月02日向債
  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
  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
  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
  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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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